SL488-2011 水工建筑物強震動安全監測技術規范
總則
1.0.1 為了規范我國水工建筑物強震動安全監測技術,加強水工建筑物地震響應信息積累及震后的安全評估,制定本標準。
1.0.2 本標準適用于水利水電工程的 1級、2 級水工建筑物強震動安全監測。
1.0.3 下列情況應設置強震動安全監測臺陣:
1 設計烈度為 7 度及以上的 1級大壩、8 度及以上的 2級大壩,應設置結構反應臺陣。
2設計烈度為 8 度及以上的 1級、2 級進水塔、渡槽、垂直升船機等主要水工建筑物,應設置結構反應臺陣。
3 設計烈度為 7 度及以上的其他重要水工建筑物,經論證可設置結構反應臺陣。
4 設計烈度為 8 度及以上的 1級水工建筑物,在蓄水前應設置場地效應臺陣。
1.0.4 監測工作可分為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施工和運行管理四個階段,各階段的工作應分別滿足以下要求:
1 可行性研究階段:提出監測系統的初步方案,估列監測工程投資。
2 初步設計階段:提出監測系統設計文件,包括監測系統布置圖、儀器設備的技術性能要求和備品清單、各監測儀器設施的安裝技術要求及工程預算等。
3 施工階段,提出施工詳圖。做好儀器設備的檢驗、埋設安裝、調試、保護和觀測,繪制透工圖,編寫建臺報告和試運行報告,并進行驗收。
4運行管理階段:對臺陣進行管理與維護,保障監測系統的正常運行。并對監測記錄及時進行處理分析及報送。
1.0.5 強震動監測儀器應穩定可靠,技術指標應滿足工程安全監測需要。
1.0.6 強震動監測應以記錄地震動加速度時程為主。對于 1級高土石壩,可增加動孔隙水壓力和動位移的監測,對于 1級高混凝土壩,可增加動水壓力、動應變等其他物理量的監測。
1.0.7 強震動監測記錄資料的分析應與震害檢查和水工建筑物靜態安全監測資料的分析相結合。
1.0.8 水工建筑物強震動安全監測除符合本標準規定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